正确认识“艾梅乙”,反对家庭暴力,促进性别平等,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
艾梅乙”是艾滋病、梅毒、乙肝这三种传染性疾病的简称,它们可通过妊娠、分娩或哺乳时由母亲传染给宝宝,因此是妊娠期间需要进行筛查、诊断和尽早干预的主要传染疾病。消除艾梅乙的母婴传播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,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有重大意义。
01艾滋病
感染艾滋病的孕妇在医生指导下进行抗病毒药物治疗,接受安全助产,并采取合理的喂养方式,可以大大降低艾滋病母婴传播。
02梅毒
感染梅毒孕妇需尽早接受梅毒规范化治疗,定期复查;婴儿出生时接受预防性治疗,是可以阻断梅毒母婴传播的。
03乙肝
孕妇乙肝(HBV)DNA≥2×10⁵IU/ml或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(HBeAg)阳性,妊娠期可以服用抗病毒药物,乙肝阳性孕妇生下的新生儿12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乙肝疫苗,是目前预防乙肝母婴传播的有效途径。
在消除“艾梅乙”母婴传播工作中,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,为感染者提供合法权益保障,能够有效减少“艾梅乙”的母婴传播,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。
“艾、梅、乙”医疗歧视是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,因偏见和排斥等原因不公平对待“艾、梅、乙”感染孕产妇和儿童的行为。在日常诊疗服务中,医疗机构存在的几种最常见的对感染者歧视情况如下:
1.拒绝提供医疗服务。
2.采取差别对待。
3.在不知情的情况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。
4.拒绝将检测结果通知本人。
5.采取过度防护措施。
6.检查治疗过程中告知和知情同意不到位。
7.教学实习过程中不注意尊重感染者隐私。
8.未按照隐私保护相关要求进行病史询问和医患沟通。
9.就医限制、检疫、强制性扣留和(或)隔离。
10.向性伴和(或)亲属强制性通知感染状况和泄密。
(二)规范服务行为,重视感染者隐私保护
医院医务人员在为“艾梅乙”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,应正确看待“艾梅乙”感染孕产妇和儿童,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,注意隐私保护、知情同意和避免歧视:
1.不得在不合适时间、场合,以不当的方式询问病史。
2.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,不得公开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姓名、住址、工作单位、肖像、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等相关信息。
3.在感染者的配偶/性伴通知方面,尊重感染者的意愿选择告知方式、时间和地点。
4.所有检测、治疗、调查、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项目,均需先征得感染者同意,并与本地伦理委员会规定无冲突方可进行。
5.不得评判“艾梅乙”感染者以前或其自述行为,不得在公共场合大声呵斥或孤立“艾梅乙”感染者。
6.在保护“艾梅乙”感染者隐私的前提下,为其提供充分的消除母婴传播反面的知识、政策、健康教育等服务。
1.定期开展消除歧视与感染者权利保障的培训,切实提高服务能力,并提供心理支持。